| 索引号: | 3070211020000053000000/2023031400000027 | 发布机构: | |
| 生效日期: | 2023-03-14 | 废止日期: | |
| 文 号: | 所属主题: | 部门文件 |
优米天天有app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
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,树立和维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,推进规范文明执法,依据财政部、司法部《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管理办法》(财行〔2020〕299 号)、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》(农业农村部令〔2022〕9号)和甘肃省《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管理实施办法》(甘财政法〔2021〕17号)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优米天天有app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在编在岗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(以下简称“执法人员”)穿着配套统一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(以下简称“制式服装”)、佩戴标志标识的管理。
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着装包括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,其中,制式服装包括常服、执勤服、夏装制式衬衣、单裤、裙子、防寒服、制式帽和制式皮鞋等;标志标识包括帽徽、臂章、肩章、胸徽、胸号、领带、腰带等。
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和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着制式服装,佩戴标志标识。
执法人员参加宣誓、检阅、庆典、重大会议等集体活动时,按照活动主办单位规定着装。没有规定时,一般着常服。
第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或不宜着装:
(一)非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非因执法活动外出的;
(二)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;
(三)女性执法人员怀孕期间不宜着装的;
(四)借用(从事非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)、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、接受审查的;
(五)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。
第六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着常服时,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,内着配套衬衣,衬衣下摆扎于裤内,扎制式腰带,系制式领带,佩戴硬肩章、臂章、硬胸徽、硬胸号。
(二)着执勤服时,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,佩戴套式肩章、臂章、软胸徽、软胸号。
(三)着夏装时,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或裙子,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,扎制式腰带,不系领带,佩戴软肩章、臂章、软胸徽、软胸号。
(四)着防寒服时,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,内着制式衬衣,衬衣下摆扎于裤内,扎制式腰带,系制式领带,佩戴套式肩章、臂章、软胸徽、软胸号。
(五)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,应当穿制式皮鞋。着制式皮鞋时,男性执法人员应当配穿深色袜,女性执法人员应当配穿肤色袜。
(六)除在办公区或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,应当佩戴制式帽。佩戴制式帽时,男性执法人员大檐帽的帽檐饰带应当保持水平,前缘与眉同高;女性执法人员卷檐帽的帽檐前缘应当略向上倾。不得斜戴、歪戴。
脱帽时,应规范挂在衣帽架上(帽顶向外,帽徽朝下),或者统一放置在办公桌前沿左(右)角,帽顶朝上,帽徽朝前。
第七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保持制服整洁统一,仪容端庄,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,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。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,不得外露。
(二)不同标志标识不得混戴,不得佩戴、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活动无关的标志标识、物品。
(三)不得歪戴执法帽,不得披衣、敞怀,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、卷裤腿。
(四)不得赤脚穿鞋,不得穿旅游鞋、拖鞋、露趾凉鞋等。
(五)不得系扎围巾,不得染彩发,不得留怪异发型。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,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;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,不得化浓妆。
(六)不得佩戴有色眼镜,因工作需要或眼部疾病的除外。
(七)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吸烟,不得饮酒;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、公共餐饮场所和购物场所。
第八条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,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执勤服或常服。
第九条 执法人员原则上每年5月至9月应当着夏装,11月至次年3月应当着常服或冬执勤服,年度其余时间应当着常服或春秋执勤服。
每年具体的换装时间,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,但执法人员应统一换装。
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,因公损坏、损失的,按程序补发;其他情况损坏、损失的,可以申请补发,费用自理。执法人员不得变卖、仿制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,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(赠)予非执法人员。
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辞职、调离或者被辞退、开除,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。执法人员退休时,应交回所有标志标识。
第十二条 按照“谁配发谁监督”原则,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实施着装配发、领用、档案管理及废旧制式服装、标志标识回收处置等工作。
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将执法人员着装行为纳入执法督察范围,定期开展着装风纪检查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股对执法人员着装风纪进行检查纠察。
第十四条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加强本单位着装风纪的检查纠察,对不按本规定要求穿着制式服装、佩戴标志标识的执法人员,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;情节严重的,可以下发整改通知或通报,并及时纠正或整改;影响恶劣或者拒绝整改的,按照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十五条 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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