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索引号: | 3070211020000053000000/2024052000000151 | 发布机构: | |
| 生效日期: | 2024-05-10 | 废止日期: | |
| 文 号: | 所属主题: | 部门文件 |
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
第一条 考核依据。依据生猪稳产保供有关工作要求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。全县12个乡镇人民政府。
第三条 考核指标。县农业农村局下达的各乡(镇)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、最低保有量和规模猪场(户)保有量。
第四条 考核期。以日历年度为考核期,考核得分根据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,每年3-4月份对上一年度开展考核。
第五条 考核等次。考核采取“基础分+附加分”的方式,基础分为80分,加分项分数20分。结果分为4个等级,90分以上为优秀,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,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,60分以下为不合格。
第六条 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(60分)。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相对稳定,以季(月)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%特别是不低于最低保有量为工作目标。每个季度中,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%,当季得8分;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%,但不低于85%,得5分;低于85,不得分。8个非季度末月份中,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%,当月得3.5份;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%,但不低于85%,得2分;低于85%,不得分。
第七条 稳定规模猪场(户)数量(12分)。确保规模猪场(户)数量总体稳定,不违法拆除规模猪场(户)。规模猪场(户)月度备案数不低于保有量95%的,当月得1分;低于保有量95%的,当月不得分。
第八条 建立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(8分)。制定本乡(镇)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的,得2分;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,上报数据没有出现质量问题的,得2分;建立分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定期挂牌和摘牌的(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),得2分。建立县级大型生猪养殖企业产能调控机制的,得2分。
第九条 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政策(20分,为加分项)。重视生猪生产监测工作,加强经费保障的,加2分;建立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经营风险监测防范机制的,加2分;协调对符合授信条件养殖场(户)增加信贷投放的,加2分;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的,加2分;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大幅减少时,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的,加2分。结合实际出台生猪稳产保供政策措施的,以及出现种猪生产供应、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异常减少等情况时,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的,每出台一项重大政策加2分,最多加10分。
第十条 考核形式。各乡(镇)对本地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,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,于每个考核期次年3月底前,经本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。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年度考核,并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,该考核期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。县农业农村局以适当形式通报考核结果,并约谈生猪产能调控不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。
第十一条附则。本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各乡镇可结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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